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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8-01-09

许职院党〔20123

关于印发《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院直各单位: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修订)》已经院党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队伍建设辅导员意见通知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2年1月5印发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的实施意见(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学生工作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四条班级管理实行辅导员制。学院对辅导员的管理,将从实际出发,做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罚分明。

第二章辅导员的配备、选聘、管理

第五条辅导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政治素质好、觉悟高,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思想品德优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三)组织观念强。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纪律严明,作风正派;

(四)业务素质好。学风勤奋严谨,潜心教书育人,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咨询及相关科研的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群众工作、调查研究、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曾担任过学生干部。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较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辅导员主要来源于:(1)在我院现有教师、干部(包括退休教师、干部)中选拔;(2)面向社会招聘本人自愿从事辅导员工作并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

第七条设立专职辅导员编制,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各系核定专职辅导员编制,其编制在各系。

第八条各系对拟任辅导员进行考察初审,由组宣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院领导同意后,由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行文任命,并颁发上岗资格证书,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根据各系学生人数变化,人事处有权对辅导员进行统一调配。

第九条原则上按学生人数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团总支书记须兼做辅导员工作。辅导员所带学生人数一般最多不超过300名。辅导员原则上不得从事其它岗位工作,如确需兼做部分教学工作的,其每周授课时数不得超过6节,超过部分不计发课时津贴。

第十条辅导员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宏观管理、指导、培训等工作,并建立辅导员业务档案。各系党总支负责本单位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培训、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辅导员的任期原则上每一期为三年,任期内不得擅自离职离岗,特殊情况需变动工作岗位,应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及院领导批准。

第三章辅导员的任务、职责

第十二条辅导员的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育、管理、服务职责,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引导学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成才。

第十三条辅导员作为专职学生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晚上应当安排一定的值班。辅导员在系党总支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组织开展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形势教育、民主法制教育与纪律教育、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学风教育、劳动教育、专业思想教育、审美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知行统一,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深入学生班级、宿舍,与学生家长、任课老师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掌握分析学生思想状况,提高工作预见性。

做好优秀学生的表扬、激励、宣传和在思想、纪律、学习等方面有问题的学生的帮助、转化工作。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文化课学习情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对学生上课出勤率、自习情况、考试纪律、早操等进行检查和分析,采取措施抓好学风建设。

(三)做好学生干部选拔、培养、教育、使用工作,全面关心学生干部成长;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和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抓好班集体建设,树立良好的班风,指导所在年级、班团组织做好团的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先进班集体和先进团支部等活动。

(四)负责学生操行量化考核、综合素质测评、奖学金的评定、评先评优、贫困生资助、勤工俭学和助学贷款手续办理等工作,认真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学年小结、学年鉴定、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为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

(五)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工作。要入住学生公寓,认真做好学生住宿安全、纪律、卫生和文明宿舍创建工作,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

(六)对学生违纪行为积极进行调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系党总支反映,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做好学生的批评教育和思想转化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参与所带班级的升旗、文体等各项活动,协助和配合本系及有关部门做好迎新、入学教育、军事训练、社会实践及校内外大型学生活动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

(八)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心理健康,经常与学生谈心,了解学生的思想、生活、家庭情况及性格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工作。重视和加强学生的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导工作,积极为学生排忧解难,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九)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积极消除学生中的安全隐患,努力做到学生中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十)及时掌握和处理学生中各种偶发事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预防及善后工作。

(十一)教育、引导学生搞好教室、宿舍、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十二)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四章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为了使辅导员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对辅导员工作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一)热爱学生工作,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按照学院和系里的工作部署,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每学期要有工作计划,认真填写“辅导员工作手册”,期末进行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系党总支和学生处。

(三)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思想状况,检查指导班级工作。并做到按时到达学生早操、早晚自习、上课地点,检查和记录学生出勤情况;要入住学生公寓,凡住有本系学生的宿舍楼至少有一名辅导员住公寓;经常到学生学习、活动场所和外宿地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每周召开一次班委会,参加一次团组织生活会,每学期随堂听课不少于10节,了解情况,布置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所带班级学生大会,总结工作,表扬肯定先进,批评帮助后进。

(五)坚持与任课教师联系制度,经常与任课教师沟通,掌握学生上课出勤和纪律情况,每日查阅教师日志汇总学生考勤情况。

(六)坚持个别学生谈话制度,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每一个学生。坚持每周与个别学生谈话不少于5次。

(七)坚持与学生家长联系制度,对个别学生的思想表现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做好其教育转化工作,取得家长的支持与帮助。

(八)坚持工作请示汇报制度,举办大型学生活动和发现学生中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系党总支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九)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每年至少写一份调查报告或一篇学生工作论文供交流,并交系党总支转学生处存入考核档案。

(十)工作积极、主动、大胆、创新,未经主管领导允许,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十一)实行坐班制,并且通讯工具(手机或小灵通等)要保证24小时开机。

第五章辅导员的待遇、培训

第十五条辅导员津贴由学院设立专项经费单列。

第十六条辅导员津贴纳入学院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保证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与本院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相当。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辅导员的津贴由岗位津贴和补助津贴两部分组成。其岗位津贴根据(许职院〔201199号)文件精神和辅导员工作职责确定系数,按系数发放。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发放30%的浮动工资和相应的岗位津贴,否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辅导员岗位津贴系数表

岗位

研究生、讲师

以上职称辅导员

助理讲师辅导员

见习生辅导员

系数

14

12

10

补助津贴按每生每月3.5元拨付。其中每生每月2.5元由各系根据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结果按月发放,不得平均发放,确保专款专用;每生每月1元根据辅导员学期考核成绩分三等发放。一等按每生每月1.4元计发,占全院辅导员总数的30%;二等按每生每月1元计发,占全院辅导员总数的40%;三等按每生每月0.6元计发,占全院辅导员总数的30%。凡所担班级学生出现严重问题,或对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停发当月辅导员补助津贴。

第十七条为鼓励行政人员兼做辅导员工作,兼职辅导员的岗位津贴除按原岗位津贴系数发放之外,其从事的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按专职辅导员相应岗位津贴系数的一半发放。

第十八条辅导员任职满三年后,经考核合格继续连任者,其岗位津贴按照相应岗位津贴系数再加1

第十九条考虑到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在交通、误餐、通讯、进住学生宿舍值班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通讯费每岗每月补贴60元,随辅导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入住学生宿舍值班费每人每晚15元,由宿舍管理科根据实际入住情况造表按月发放。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把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专任教师晋升讲师及以下高一级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把辅导员队伍作为选拔政工干部的主要来源。

第二十二条学院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一定的岗前和岗位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积极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考察。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组织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调查研究、学习考察、交流培训等活动,增加他们接触社会、了解国情的机会,为他们开阔视野、增加阅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创造条件。

第六章辅导员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按照辅导员工作职责进行认真的考核。考核分日常考核、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核。各系通过每周一次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对辅导员工作进行指导,定期、不定期地对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系依据学院《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制定《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每月评出量化积分,连同辅导员月度工作情况一并报学生处备案。根据每月量化结果,发放辅导员补助津贴(其中每生每月2.5元部分)。

(二)学期考核。辅导员工作学期考核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在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系党总支配合下实施。考核工作采取分项评分的办法进行,分为学生评议、系考核、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考核三方面。每学期考核一次,时间放在每学期末。根据学期考核结果,发放辅导员补助津贴(其中每生每月1元部分)。具体考核程序是:

1.自我评价。每学期末,辅导员根据其职责要求,结合学期工作计划及落实情况,写出全面的学期工作总结,并在系全体辅导员会议上述职;

2.学生评议(占40%)。由学生工作部(处)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制定辅导员工作学生测评表(见附件1),各系在辅导员分管的学生范围内组织一定数量的学生(不少于1/2)进行民主评议;

3.系考核(占40%)。由各系依据《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和每月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结果综合计分;

4.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考核(占20%)。由学生工作部(处)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制定辅导员工作测评表(见附件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并结合学生工作部(处)平时抽查工作情况计分。

5.学期考核成绩的计算。在自我评价、学生评议、系考核、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考核的基础上汇总量化出辅导员的学期考核成绩。

(三)年度考核。每学年末根据上下两学期考核成绩评定出辅导员的学年考核成绩。

第二十五条学生处建立辅导员考核档案,对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由学生处存档,作为评先、提职晋升的依据,同时各系党总支将考核结果反馈本人,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辅导员的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辅导员的评选纳入学院优秀教师的评选,由院人事处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单列辅导员队伍优秀指标,与“优秀教师”统一表彰,时间放在每年教师节。对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对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时,院人事处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单列辅导员队伍年度考核优秀指标,单独进行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系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学院《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制定本系《辅导员工作量化考核实施细则》和《辅导员补助津贴发放办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意见从20121月开始执行,原《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许职院党〔2009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实施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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